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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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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53:19 人气:5 评论:0

   当提供司法协助时,西班牙和外国当局将通常利用双方之间订有的任何双边条约的条款;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能直接适用。关于双边条约,根据一般按照 1959 年《欧洲关于引渡问题的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相同条件达成的双边协定提供司法协助。2008 年西班牙王国与巴西共和国之间达成的双边条约是典型的司法协助条约,西班牙在谈判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时会参照该条约的一般特征。

   如未订有条约,则根据互惠原则提供司法协助;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发出;西班牙作为执行国只有在 1995年 7月 1 日第 6/1995 号《司法部组织法》第 278 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拒绝提供协助。西班牙也能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但没有记录的案件。

   日常实践中根据西班牙使用的所有现有文书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自发的信息交流。

   根据各项国际条约,在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提供司法协助方面,西班牙要求符合双重犯罪条件。

   为进行辨认、作证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目的将某人移送另一国须征得该人同意。在移送的任何时候,被移送人可改变想法并可反对移送。移送由执法当局(警察部队通过其国际合作和援助部门)进行。

   指定的西班牙中央主管当局是司法部(国际法律合作分局) 。在紧急情况下,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函件可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发给西班牙,同时通过官方渠道将请求发送中央主管当局。作为一般规则,司法协助请求可直接提交中央主管当局,无需另通过外交途径提交。特殊情况下,一些双边条约要求通过外交途径传递。对中央主管当局的作用进行了正式界定,司法部不考虑请求的实质内容。当完成对执行机关鉴定方面的形式分析后,将请求提交负责法官,分送外国中央主管当局。所有进一步函件都必须通过中央主管当局提交。

   西班牙利用欧洲司法组织、欧洲司法网和伊比里亚—美洲法律援助网的服务和渠道加快非正式途径的过程;请求随后通过中央主管当局加以形式化。在涉及若干欧盟成员国或与欧洲司法组织订有合作协定的那些国家的复杂案件时,请欧洲司法组织协调执行工作。经常利用网络进行非正式信息交流,这些信息随后通过司法协助请求加以形式化。这种非正式的交流也可以其他语文进行。正式请求要以西班牙文提交,但在紧急和特殊情况下,作为第一步,可以用英文提交。关于提供补充资料的请求通过网络和官方渠道处理。当事实描述在执行请求的机构看来不清楚时提出补充资料请求,是为了澄清请求中所述事实,通常相当于补充事实。

 《司法部组织法》第 278 条以及一些条约中规定了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理由;它们通常载有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和互惠的规定。最高准则是提供的司法协助不得违反国内法律。

   西班牙的双边条约中一般未载有财政事项作为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理由。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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