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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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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达鲁萨兰国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51:48 人气:8 评论:0

   自 2006 年以来,文莱达鲁萨兰国已成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授权立法是 200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司法协助令》。也可以利用相互原则作为司法协助的替代性法律依据(《司法协助令》第22(1)(c)㈠节)。

   证实执法机构向它们的对等机构提供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资料:可有助于它们进行或者顺利完成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可以促使提出正式的司法协助请求。资料的提供可以逐案进行,并利用非正式交流渠道,据称这种渠道主要存在于与其他邻国之间。

 《司法协助令》第 24 节对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做了规定,包括法定理由和任择理由。依据《司法协助令》第 24(2)(c)节,非双重犯罪被列为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一个任择理由。如果对要求双重犯罪的酌处权仅限于涉及使用强制措施的协助,则国内立法中的这一任择要求可能会很好地服务于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的目的。

   负责处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相关事项的核心主管机关是总检察长。文莱达鲁萨兰国已通知秘书长,依据《公约》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应当使用英文,或者附一份英文译文。

   回应与腐败无关且以书面证据为重点的司法协助请求平均所需时间为两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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