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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48:31 人气:6 评论:0

 《刑事诉讼法》第 514 至 520 条、 《欧盟成员国刑事案件合作法》和《没收非法来源资产法》对司法协助作了规定。与国内法律相比,斯洛文尼亚加入的 21 个双边条约和 10 个多边条约优先适用。同样,斯洛文尼亚还可适用从前南斯拉夫继承的条约,但实际上很少采用。在欧洲联盟范围内,欧盟理事会框架决定中特别是有关执行冻结令和相互认可没收令的内容优先适用。

   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虽然法律规定需经外交途径接收请求,但在实践中中央机关直接接收请求。在紧急情况下,斯洛文尼亚可接受通过刑警组织转交的司法协助请求。可使用斯洛文尼亚语、英语和法语提交请求,在实践中还可使用德语。

   可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可提供所有协助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516c条专门对自发信息交流作了规定。

   在非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斯洛文尼亚仍提供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 516a)、b)和第 517a)、b)、c)与 č)条对将被羁押人员移至或移出斯洛文尼亚作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244a 条对视频会议的使用作了规定,视频会议在实践中经常应用。立法中尚未对特殊原则和保密原则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已有所应用。

   斯洛文尼亚被动司法协助程序的平均期限为一至两个月。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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