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项互助法》(1995 年)规定了司法协助事宜。根据该法,塞舌尔无需订立协定即应向英联邦国家提供协助,并且应在订立双边协定的前提下向不属于英联邦的国家提供协助。实际上,塞舌尔还在互惠基础上向不属于英联邦的国家提供协助。此外,在多次向某个国家提供协助的情况下,塞舌尔可能会与该国谈判订立一项协定,以将互助正式化。塞舌尔已经开始向同为国际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提供协助。
协助可能会以《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详细规定的不同形式予以提供。追回资产这一项没有具体提及,这些协助形式将纳入未来与不属于英联邦的国家缔结的条约之中。
《反洗钱法》的 2011 年修正案授权金融情报部门自发将情报信息直接转交外国执法机关,而不需要通过总检察长这一正式渠道。而其他信息的自发转交则需要通过总检察长。
为回应外国提出的互助请求而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证据将予以保密。银行保密并不是塞舌尔拒绝协助的一个理由。
《刑事事项互助法》使给予《公约》第四十六条第十至十二款规定的、提供证据或证词方面的协助成为可能。
塞舌尔通知秘书长说,外交部作为主管机关,负责接收互助请求并将其转交给中央机关予以执行。然而,总检察长是执行机关,负责处理一切外来请求和对外请求。各项请求应以英文或法文写成;但是这一信息尚未通知秘书长。
除其他外,请求应包含:请求机关的名称、刑事事项的性质描述和请求所针对之人的姓名和情况说明及相关事实和法律的概要、请求目的和所请求协助的性质描述、请求国可适用程序的详细内容、外国在请求的保密性方面的希望及其理由的说明。
该法没有规定使用视频会议以便利听取鉴定人或证人的意见;然而,塞舌尔表示,可以组织这种形式的协助。
塞舌尔将在国内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请求的事实及其内容予以保密。如果塞舌尔希望使用这一信息,它将通知请求国。
《刑事事项互助法》载有若干拒绝请求的理由。如果有重大理由认为据以提出请求的基础具有歧视性,或者是请求的目的是惩罚某项政治罪行,那么该请求应予以拒绝。如果执行某项请求将违反国内法,或者根据国内法无法执行某项请求,又或者执行某项请求将损害主权、安全或国家利益,那么总检察长也应拒绝该请求。如果提供协助将影响塞舌尔针对某一刑事事项的调查或诉讼程序,或者将对其资源造成过重的负担,那么关于提供协助的请求也可能遭到拒绝。实际上,塞舌尔将会负担合理的费用,并力求就额外费用问题与请求国达成最终协定。塞舌尔总会对请求国说明拒绝理由。
塞舌尔力求尽可能迅速地提供所请求的互助,并在可能出现迟延的情况下对请求国作出通知。如果提供所寻求的协助将干扰正在进行的调查、起诉或司法程序,那么塞舌尔可能会拒绝请求。
塞舌尔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七款的规定提供安全保障。在塞舌尔,文件副本和任何信息,无论是公开的还是保密的,均可根据请求国的要求予以提供。
塞舌尔尚未缔结任何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