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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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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44:02 人气:6 评论:0

  《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包含广泛的司法协助规定。此外,瑞士还签订了大量的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和多边协议或安排,包括 1959 年 4 月 20 日《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及其《第二附加议定书》 、1999 年 1 月 27 日《反腐败刑法公约》以及与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厄瓜多尔、埃及、印度、日本、墨西哥、秘鲁、菲律宾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联邦司法办公室被指定为负责司法协助的瑞士中央机关。瑞士并不要求通过外交渠道提出请求。响应请求的平均时间估计为 6 至 12个月。

   瑞士遵循提出请求的国际惯例,只有在双重犯罪适用的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性措施。然而,即使没有双重犯罪,也可以提出涉及胁迫性措施(在瑞士,强制性措施包括搜查、扣押、发布命令及移交纪录及文件)的协助请求,可证明被告人无罪。只要《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第 2 条和第 3 条阐述的拒绝理由不适用,即使没有双重犯罪,不涉及强制的协助请求也将得到执行。

   在瑞士国际合作背景下,经济犯罪问题一直受到特别关注。 《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第 3 条第 3 款规定了在这方面合作的基本限制: “如果诉讼主体是似乎旨在降低关税和税收或违反货币、贸易或经济政策管理条例的犯罪,则不应提出请求。 ”如果瑞士当局将案情视为《公约》规定的腐败行为,即使案件涉及财务事项,也会给予援助。这也比照适用于引渡。然而,使用证据须遵守特定规则。

   在刑事案件需要证据或信息时,瑞士银行机构按要求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文件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国际合作,但须符合双重犯罪条件。

   根据瑞士法律(《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第 80a 条)的基本规定,司法协助应按照瑞士程序法来执行。然而, 《关于刑事事项国际互助的联邦法》第65 条允许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取证,如果请求国要求的话,假设此项法律符合瑞士法律,且不会对诉讼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害。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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