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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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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42:07 人气:7 评论:0

   尼日利亚尚未就国际合作进行全面立法。 《司法协助法》为其与英联邦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非英联邦国家和西非经共体区域外( 《西非经共体国家司法协助议定书》对其适用,尼日利亚是缔约方之一)的国家,则按条约规定行事。此外,尼日利亚还在互惠的基础上准予司法协助请求,即使是在未订立任何条约的情况下,但大多数请求还是来自条约缔约国。尼日利亚现已通过三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联合王国、美国、南非) ,并签署了《英联邦内哈拉雷司法协助办法》 。现正在起草 2013年《司法协助议案》 。

   司法协助必须满足双重犯罪的要求,包括非胁迫性措施(以互惠为条件的情况除外) ,并仅限适用于《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尚未全部进行刑事定罪的情况。以互惠为条件的情况下,经总检察长裁量后,可无需遵循双重犯罪原则,但没有提供任何案例来说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期间,尼日利亚共收到 30 项司法协助请求,其中 12 项与腐败和洗钱有关。尚无 2013 年数据。截至 2013 年 5 月 30 日,2012 年以来收到的请求有 4 项执行完毕。据报告,截至目前,尼日利亚从未正式拒绝任何司法协助请求,所有请求均按照多边条约的规定予以执行。

   尼日利亚认可符合《公约》规定的拒绝理由。

 《尼日利亚司法协助指导方针》 (2003 年 10 月 1 日)规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可以不经过外交渠道,彼此直接通信。中央主管单位分析并向尼日利亚主管部门转递请求,以供执行。信息鉴别和返回程序已经确定。

 《司法协助指导方针》既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限,也没有专门规定任何具体的定期跟进程序。

   尼日利亚透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金融情报局两个渠道(见下文)寻求合作,以获得行政援助。保密规定现已出台,并得到贯彻落实,国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银行保密不是一个可据以拒绝的理由,一经收到要求,即提供银行记录。对于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信息的使用限制,作出了规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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