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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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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40:37 人气:7 评论:0

   南非尽可能广泛地在尊重人权的框架内提供司法协助。

 《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 (1996 年)的目的是,便利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证据和执行判决,以及没收和转移犯罪所得。南非不要求须订有提供此类援助的协定。该国已加入 9 项双边协定,并已签署或正在谈判其他协定。南非还加入了南部非洲共同体的《司法协助议定书》等多边协定。在未订有协定的情况下,可能适用《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和《反腐败公约》 。

   南非已适用《反腐败公约》和其他联合国公约,作为在获取陈述、提供书证及检查物品和场所时予以司法协助的依据。 《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使南非能够提供与自然人和法人有关的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包括《反腐败公约》所列的各类协助。

   司法及宪法发展部部长办公室为中央主管机关,因此负责协调所有协助请求。两国共认犯罪不是提供协助的先决条件。银行保密并不是拒绝这一请求的理由。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拒绝予以协助:不符合双边协定的要求;涉及与主权、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相关的问题;或者被请求的行动将违反法律。到目前为止,南非对所有协助请求都作出了肯定的答复。 南非以保密的方式处理这种信息。

   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将请求送交在证据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法庭,然后会尽快通知国家检察局。保障针对证人采取的行为安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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