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多瓦共和国出台了关于提供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法律(第 371/2006 号法律第一章和第二章,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531 至 540 条)。国家当局可依照可适用条约或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尽可能广泛且涉及法人的协助。
在非两国共认罪行的情况下,可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 534 条第 1 款第(7)项)。但该国法律并未对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措施做出区分,将其作为要求两国共认罪行条件得到满足的一项标准,虽然“强制程序性措施”概念
在国家刑事诉讼领域较为常见(见《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 371/2006 号法律(第 29 条)管制司法协助请求之前主动提供资料事项。通过适用此项法律第 28 条,可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询问。此种请求须按照摩尔多瓦的立法予以执行。
银行保密和司法协助请求的财税性质不在《刑事诉讼法》第 534 条规定的拒绝理由之列。
摩尔多瓦共和国指定总检察长办公室(刑事起诉阶段)和司法部(审判阶段,且为了执行法院裁决)作为处理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关。但是,该国并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任何通知说明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和能够接受的提出此类请求的(一种或多种)语文。
有关机关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指示性平均时间为一个月,而执行调查函则要四到六个月。一般来说,时限取决于每起案件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
摩尔多瓦共和国受《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的约束。同引渡相似,该国未提供关于司法协助程序的分析性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