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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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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37:22 人气:10 评论:0

   美国利用现有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多边文书在许多腐败罪行案件中提供和请求正式协助。该国通知秘书长,司法部刑事司的国际事务办公室是负责接收和发出所有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当局。

   美国当局缔结的大多数双边条约未规定两国共认犯罪是准予协助的条件。对于载有两国共认犯罪条款的条约而言,这些条款大多数仅限于需要采取强制或胁迫措施的协助请求。

   美国在下列情况下还保留拒绝协助的能力:请求所涉事项极其轻微或违背其根本利益,或者请求可通过非正规警方合作等其他手段获得。

   假定美国的根本利益不受影响,协助无需采取某些类型的协迫行动如搜查令请求,则美国法律不会在缺少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阻止提供协助。此外,不会以银行保密或单独以相关罪行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协助请求。

   依照美国法律和请求中指定的程序执行所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同时不得违反国内立法。在一种情况下美国因其国内法律不能执行所收到的请求,即请求国想要强迫被告提供证词而被告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拥有不认罪的权利。

   显然,处理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时限因适用的国际文书、协助类型、案件的复杂程度、请求协助的类型和地点、初始请求质量和是否需要额外信息的不同而不同。一部新颁布的法令有可能提高执行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效率。审议专家鼓励美国当局继续尽最大努力确保此种效率,包括通过仔细审议关于处理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时限的数据收集工作。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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