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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代夫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35:29 人气:7 评论:0

   马尔代夫最近通过的《司法协助法》(第 2/2015 号法令)于 2015年 6月 5日生效。此项新法令规定在条约基础上提供司法协助,其中包括涉及非胁迫性措施的案件。该法令为规范提供或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在涉及洗钱罪行的案件中,第 10/2014 号《反洗钱法》规定,国内机关应尽可能与请求国的主管机关广泛合作。

   2009 年 10 月,马尔代夫批准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由于之前一直缺乏一项关于司法协助的综合性监管框架,该《公约》并没有付诸执行。相关机关告知,马尔代夫未签订其他司法协助条约。

   根据《司法协助法》,马尔代夫将在根据国内法律应处以至少一年监禁徒刑的罪行的所有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司法协助,这些罪行包括根据《公约》确立的罪行(第 2、3 和 8 条)。

 《司法协助法》规定在双重犯罪基础上提供司法协助。但是,在个别案件中,在缺乏双重犯罪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酌情决定提供或拒绝提供援助(第 8(b)(1)条)。当司法协助被拒绝或被推迟时,该法令要求告知请求国拒绝或推迟的原因,其中包括为了避免干预正在进行的国内调查或诉讼而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情况(第 8(b)(4)和(d)条)。总检察长负责接收、执行或向主管机关转递司法协助请求(第 5和 7 条),不过,马尔代夫还未通知过联合国秘书长相关情况。

   根据《司法协助法》,司法协助请求应当用英文以书面方式提交(第 6(c)和(e)条)。马尔代夫不会以银行保密为由或者因为罪行涉及财政事项而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第 8(n)条)。此项法令规定,如果请求国要求对其提出请求这一事实以及请求的内容保密,则马尔代夫应根据国内法律确保相关保密性。马尔代夫还须制定措施,安全处置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提供证据的人。同样,马尔代夫仍须制定措施,确保出于司法协助目的而被移管的人员不会因其离开之前所处国家以前所实施的任何行为或定罪而受到起诉或被剥夺自由,除非移管国同意这样做(第四十六条第十二款)。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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