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参加了一些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科威特和印度之间关于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为刑事事项方面的协助提供了广泛的依据,而且符合《反腐败公约》的所有要求。虽然科威特关于司法协助的国内条款很少,但双边和多边协定享有充分的法律地位。
司法部是负责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按照所确立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处理收到的请求。
银行保密法律不妨碍科威特提供司法协助,科威特已经指出过,从来没有以此为由拒绝过另一国家索取银行或商业文件的请求。
提供司法协助,科威特不要求以两国共认罪为前提。在无条约的情况下,司法部也根据具体案件提供协助。提供司法协助的形式可以是通过视频会议从科威特法院向外国法院传送证据。在这方面,科威特重点介绍最近与英国开展合作的一个实例。
如果批准引渡请求将损害科威特的主权、安全或国家利益,则引渡请求将被拒绝。
在科威特考虑拒绝所提出的请求时,根据双边协定,科威特有义务向请求国要求进一步的信息和澄清,以便有助于在正式拒绝之前对所提出的请求作进一步考虑。
关于刑事事项的信息可以在非正式基础上传送。科威特遵守为信息保密的外国请求,在未经提供信息的国家批准之前,科威特将不会为任何其他目的的诉讼程序或调查而使用从该国收到的任何材料。通过双边协定,科威特法律符合《反腐败公约》关于安全办理的第 46(27)条。
一般来说,科威特将承担执行请求的普通合理费用。双边协定规定,缔约方将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
虽然没有关于移交刑事程序的国内立法,但经司法机关批准后,也不禁止进行这样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