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法》(2010 年第 807 号法)为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框架。加纳缔结了两项区域条约。加纳不要求以条约为基础,但可以在一项安排的基础上提供协助(《司法协助法》第 1 条第 1 款)。没有条约时可以适用《公约》,或者可以适用《公约》替代条约。
加纳可以予以提供司法协助的国家列表上有 163 个国家。加纳未提供充足的有关司法协助的统计数据。
加纳一般要求双重犯罪,但是《司法协助法》第 17 条包含了一项免除该要求的程序。
加纳可以为一系列措施及针对据认为法人有责任的犯罪行为提供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法》仅包含移管被拘禁人员的基本规则。
虽然加纳未告知联合国秘书长其指定中央机关的情况或司法协助请求可使用的语言,但司法部为其中央机关。该中央机关可以直接向其他中央机关发送和从其他中央机关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在紧急情况下,加纳可以以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接收请求。
在实践中,加纳在不违反加纳国内法律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所规定的程序满足司法协助请求。
《司法协助法》未明确规定执行请求所需一般费用的承担情况。
加纳要求向法院提出申请,旨在获得许可向请求国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