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实际上未出台提供司法协助的总体立法,但可直接依据《反腐败公约》给予这一协助。 《反腐败公约》允许司法当局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司法协助请求做出反应。如果未订立条约,仍可合作,但合作较为有限,因为不能涉及强制性措施。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对等情况。
荷兰规定对涉及强制性措施的某些类型司法协助和执行外国判决执行两国共认犯罪要求。非两国共认犯罪的,可提供采取非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协助。
《刑法典》第 552l 条规定了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犯罪涉及财税事项不应成为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
银行保密并不是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但见审议小组的上述相关建议) 。
荷兰已指定安全和司法部的刑事事项国际法律合作司为负责司法协助请求事宜的中央机关。
只要与荷兰立法不冲突,则可依照司法协助请求具体指明的程序执行请求。
荷兰受关于司法协助的区域文书(或关于司法协助的条款)的约束。另外,报告与 21个国家订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