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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24:56 人气:8 评论:0

 《刑事诉讼法典》第 484 和 489 条以及关于司法协助的 16 项双边条约和哥伦比亚所加入的两项多边条约对司法合作作了规范。

   哥伦比亚不要求有双重犯罪,可在针对法人的诉讼中提供协助。双边和多边协定优先于国内法,第七和九至二十九款可直接适用,但尚无这方面的案例。

   哥伦比亚指定了四个中央机关以处理司法协助请求:检察署和司法部处理刑事事项,总检察长办公室处理纪律事项,总审计长办公室处理税务和追回资产事项。司法协助请求由中央主管机关直接接收或者通过外交渠道接收。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可与外国对应方直接联系。信息交流以正式的方式并且是应事先的请求进行。

   似乎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即该四个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可能重叠,或者这些机关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处理同一行为。还似乎所有本国和外国机关之间在指定中央主管机关方面缺乏明晰度。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用口头、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请求,但口头请求不是优先的联系方式。通过视频会议作证是通常做法。

   哥伦比亚不限制第四十六条专门适用于刑事事项国际合作,但也将其延伸适用于行政事项。

   平均需要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执行一项请求;简单请求可在两至三天内得到处理。

   根据法律,寻求法律援助的一方应承担相关费用;不过,哥伦比亚所加入的一些条约含有与《公约》相一致的规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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