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的法律中,法律协助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规定。除在欧洲联盟和欧洲理事会的框架内缔结的公约外,法国与各大洲的国家缔结了 42 项双边条约。为了确保尽可能提供法律协助,这些双边条约的范围可能比《刑事诉讼法》 (第 694 条至第 694-4 条)规定的范围更广。
无论所请求的行动是强制性质还是非强制性质,法律协助不以两国共认罪行为条件,甚至延伸到法人所犯的罪行。
每年,法国接收和提出数百次法律协助请求。在 2009 年和 2010 年期间,法国收到约三十宗有关腐败的请求。它并未遇到与其执行有关的任何具体问题。银行保密不构成拒绝提供法律协助的理由。法国不会仅以犯罪涉及财政事项为由而拒绝法律协助请求。
当必要的调查或初审证明合理时,法国允许其他国家的司法当局举行视频会议聆讯证人或专家( 《刑事诉讼法》第 706-71 条) 。
被拘留者可协助在另一国家进行的调查或审判,经其同意,可将其转移到该国,以协助外国主管当局。可根据 1959 年《欧洲刑事互助公约》与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或根据某项单独条约或互惠协议与第三国采取此种做法。
负责法律协助的中央主管机关是司法部刑事案件和特赦厅。请求和函件可通过外交途径提交该厅,在紧急情况下,法国接受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提交的请求和函件。可用联合国正式语言中的一种语言提交请求。
当收到的请求不是以正规方式起草或不包含法国法律所要求的要素时,中央主管机关在可能拒绝请求之前与请求国的代表联系,并向他们提供填写请求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