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对外关系部门的《第 465 号法》以及生效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所管辖。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可将《公约》用作提供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该国就该主题订立了五项双边条约和各种多边协定。
在没有双重犯罪的情况下,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可提供互助。
该国能够为各种广泛的程序提供便利,包括与可能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有关的程序。由于缺乏国内法规,有关人员自愿在请求缔约国出庭方面可能会产生各种困难。关于正在另一国羁押或服刑的人员移交给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或从该国移出,还没有相关国内法规。
中央机关是外交部,该部与其他国家的中央机关直接沟通。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发送和接收请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或以口头方式接受请求。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没有关于特殊性原则、对请求保密或安全行为的立法条文;然而,《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可允许利用视频会议为作证提供方便,同时顾及证据自由原则。
关于请求的形式而非内容的问题,在拒绝提供协助之前举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