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协助的程序载于刑事事项互助法。犯罪收益法的若干条文也适用于查明、追踪和冻结犯罪收益。
刑事事项互助法具体规定司法协助将不得受到限制(第 5 节) 。巴布亚新几内亚将愿意在会员国请求下就《反腐败公约》相关犯罪提供尽可能广的援助。
关于一般类型的援助,双重犯罪可以成为拒绝提供援助的一种任择理由;最终的决定将取决于部长的意见(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0 节) 。审议国鼓励主管机关根据《反腐败公约》特别重视由其他会员国提出的关于司法协助的请求。
巴布亚新几内亚并没有援引在司法协助方面对法人提出起诉的任何案件。审议国注意到,由于现行法规中没有关于法人对腐败相关犯罪所负责任的任何具体规定,可将两国公认犯罪的要求用于拒绝对涉及卷入实施这类犯罪的法人所提出的引渡请求。
巴布亚新几内亚可以提供《反腐败公约》第 46(3)㈠条列举的所有各类援助(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3和 5节,第 3、4和 5 部分;犯罪收益法第 160和 161节) 。可在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7 和 49 节的基础上提供关于查明和追踪犯罪收益的援助。可以在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7 和 48节以及犯罪收益法第 134-138 节的基础上提供关于冻结犯罪收益的援助。两国公认犯罪是提供这些类型的援助所必需的。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1-46 节是强制执行外国定罪和非定罪没收令的法律依据。审议国还注意到,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现行法规并未载有根据《反腐败公约》第五章(第 46(3)( 十一 )条)追回资产的条文。
虽然司法和检察总署强调它愿意与《公约》其他缔约国自愿共享相关信息,但仍未提供这方面的实例。
主管机关解释说,银行保密对提供法律援助并没有构成任何障碍。然而,审议国建议巴布亚新几内亚考虑就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巴布亚新几内亚可以按照《反腐败公约》第 46(10-12)条而为调查、起诉或司法诉讼程序的目的移管被拘留者(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24、25、26、32、33、34节) 。
尚未明确指定有关《反腐败公约》第 46(13)条的中央主管机关。巴布亚新几内亚负责发送和接收司法协助请求的主管机关是司法和检察总署(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6 和 7 节)署长。处理发送和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实际工作的机构是司法和检察总署。
根据司法事项互助法第 16(3)节,可按照《反腐败公约》第 46(18)条通过视频链接审查举证人。
司法事项互助法第 63 和 64 节载有适用于在司法协助方面使用所请求的信息的保密要求。然而,在披露申明被告无罪的细节方面并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况。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9 和 10 节载有拒绝援助请求的强制性理由(第 9 节)和任择性(根据部长的意见:第 10 节)理由。审议国注意到,总体而言,这些先决条件可被视为合理条件,并且符合《反腐败公约》第 46(21)条的要求;然而,就其中某些理由作出更多澄清可能会有所帮助(例如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0(h)节) 。
刑事事项互助法并不要求部长向外国说明拒绝援助请求的理由;但主管机关澄清说它们将会向请求国陈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