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受 2008 年《刑事司法(互助)法》规范。不过,该法仅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冰岛和挪威以及根据第 222/2012 号制定法文件——2012 年《2008 年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条)法令》——指定的其他国家。并不是所有的《公约》缔约国或欧洲联盟成员国都被指定。但该法允许让爱尔兰与其他国家之间关于刑事事项互助的某些国际协定或此类协定的条款生效,其中包括《公约》第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五十四至五十七条。
爱尔兰可使用《公约》作为提供援助的法律依据。爱尔兰在司法协助方面订立了两项双边条约和两项多边条约。爱尔兰还是《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在没有双重犯罪的情况下,爱尔兰提供涉及非胁迫行动的援助。
爱尔兰可为一系列措施及针对据认为法人有责任的犯罪行为提供司法协助。对以下情况不作规范: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追查腐败所得、财产、工具或其他物品,以及为提出请求的缔约国中的囚犯以外人员自愿出庭提供便利。虽然 2008年《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4 和 35 条对执行冻结令作了规定,但未述及根据《公约》第五章的规定辨认和追查犯罪所得。
司法和平等部长是爱尔兰刑事事项司法协助中央主管人(爱尔兰已向联合国秘书长作了相应通知) ,负有根据相关国际文书接收、转递和处理与相关请求进行合作的职能。
2008 年《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5 条述及向爱尔兰移交被拘留人员或服刑人员事宜,第 66 条则对从爱尔兰向另一国移交此类人员加以规范。只接受以英文和爱尔兰文提出的请求(爱尔兰已向联合国秘书长作了相应通知) 。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子邮件方式接收请求,条件是相关请求通过随后提供硬拷贝文件得到确认。爱尔兰不接受口头提出的协助请求。
2008 年《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7 至 70 条对通过视频会议听取证人作证作了规定。
爱尔兰主管机关不提供关于向其他国家提供协助所需平均时间的信息。
根据 2008 年《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 条,可以拒绝提供协助。对于请求,不可仅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务犯罪为由加以拒绝。可解除银行保密以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