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事项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在越南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协助法中作了规定。越南并未将《公约》用作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因为该国认为,其所有条文均无法自行实施。
越南就司法协助订立了若干双边条约,并且还加入了《东盟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条约》 。如果没有可予实施的条约,则可根据互惠原则准予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法律和可予适用的国际条约已经充分顾及可准予司法协助的具体目的以及这类请求应当载列的要素。现行国际条约通常规定,应当根据请求所列明的程序执行这类请求,但先决条件是这些请求与国内法并无抵触。
越南法律并不禁止自发转递信息,若干双边条约对此作了规定。有关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与《公约》是相一致的。法律还规定,应向请求国提供关于拒绝请求的理由。
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详细时间表载于司法协助法。执行的平均时间是一个月到一年,根据案情的复杂性而定。该法律还规定,如果这类请求阻碍越南对犯罪的侦查、起诉或审判,或阻碍对判决的执行,则可推迟执行该请求。越南一般应当在拒绝请求之前事先与请求国协商,虽然对协商并没有强行规定。
缺乏两国公认犯罪是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必要理由。越南加入的有些国际条约规定,要么甚至在缺乏两国公认犯罪的情况下也可准予协助,要么可以在以此理由拒绝请求之前事先展开协商。
虽然有两国公认犯罪的要求,越南当局可就越南法律未规定为犯罪的那些犯罪向国际刑警组织或亚太刑警组织之类网络提供相关信息。尽管尚未确定法人的刑事责任,但越南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及其维持良好国际关系的意愿而考虑涉及法人的司法协助请求。
越南报告称,从 2008 年 7月到 2012 年 1月,它收到了与腐败犯罪有关的三份司法协助请求,并且落实了其中两份请求。在国别访问之时第三份请求尚有待落实。
在司法协助方面所提供的信息为特殊信息的原则载于越南国内法规及其订立的条约。而且,使用与《公约》相一致的方式尊重了保密请求。越南法律中并不存在允许通过视频会议听取证人作证的任何规定。
根据越南所作申明,已经将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为提供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主管机构。如果可适用的双边条约有此规定,越南可以要求通过外交渠道提交司法协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