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互助法》允许以色列向外国主管机关提供充分和有效的合作。在刑事事项方面,可以提供或要求提供《公约》列出的所有形式的援助,包括关于鉴定、追踪和冻结犯罪所得和追回资产的措施。没有任何关于法人的限制。
提供司法互助不以签订互助条约为前提。不过,以色列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互助条约,并加入了多个相关公约。自发地向其他国家的主管机关传递信息是非正式执法合作的组成部分。
双重犯罪本身并不是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但涉及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的协助除外。以色列法律还考虑到了最低限度因素。
国家检察长办公室国际事务部是依据《公约》提出协助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协助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传真送交紧急的司法互助请求。必须以希伯来文或英文提交请求。
提出协助请求时必须采取以色列规定的提出此类请求的方式。只要不违反以色列法律,应按照所请求的具体方式提供协助。相关规则规定,以色列将对司法互助请求保密。在以色列的案件中和代表外国主管部门的情况下,都可以举行视频听证会,这已变得越来越普遍。
不会仅以银行保密为由而拒绝司法互助请求。司法部对是否拒绝提供协助拥有广泛的裁量权。以色列不会仅因《公约》规定的某项罪行涉及金融因素而拒绝相关的司法互助请求。如果将导致正在进行的国内刑事诉讼受到干扰,可能会推迟提供协助。以色列将与请求国进行对话,寻求解决可能阻止执行协助请求的问题,在拒绝协助请求的少数情况下,向请求国寄送了信件,告知了拒绝理由。
以色列通常会承担执行司法互助请求的一般性费用。某些费用,如专家证人费用,可被认定为额外费用,需由请求国承担。
定期公开记录、文件和资料。对于以色列公共机构持有的不公开资料,如果以色列的法律允许将这类资料传给以色列的另一家公共机构,则可以提供这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