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刑事事项)法》(1996 年 2 月 22 日《牙买加公报》)载有关于开展司法协助的规定,包括附件一的具体要求。该法附件二载有该法条款也有涉及的八项多边条约清单,通过这些条约,牙买加能够与这些文书的其他缔约国开展司法协助。该法规定了 48 个指定的英联邦国家。牙买加也是《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缔约国。
《解释法》第 2 节规定,在牙买加的任何法律中, “人”一词包括任何法人,不论是集体法人还是独任法人,及任何俱乐部、社团、协会或一个或多个人组成的其他团体,因此司法协助涉及法人相关案件。该法涉及司法协助的不同形式,而且所获得的或所提交的证据或资料的使用应符合《公约》规定。银行保密不是一项障碍,但银行或账户信息应是具体的信息。牙买加正在考虑使用视频会议。
司法部已委派检察长履行中央主管机关的职能。提供了 2007 年以来发出的和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相关统计数据,数据按国家和犯罪类型分类。委派了检察官专门负责司法协助和引渡。还注意到,对该法规定可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没有必要获得法院命令来执行请求。另据报告,在总检察长署举行了定期会议,重点关注与英联邦之外的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拒绝理由通常由检察长进行解释,他设法平均使用四个星期处理请求,但实际处理时长要几个月。
《互助法》附件一载有与外国提交引渡请求须填写的具体信息相关的总体要求,以及针对所提交的请求类型的大量具体要求。该法允许牙买加与其他外国或组织订立的非正式安排不受影响(第一部分第 3 节) ,还允许牙买加与外国订立的相关条约存在例外、调整或更改情况(第四部第 31.2 节) 。
《互助(刑事事项)法》提到保密是拒绝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一项理由。拒绝请求的理由不包括相关罪行涉及财政事项。然而,据报告,若请求提供个人的税务资料,要根据相关税务条约规定从牙买加税务管理局信息交换办公室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