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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03:24 人气:5 评论:0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包括 14 项双边协定),并且以对等原则为基础,乌兹别克斯坦可提供多种形式的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 595条)。乌兹别克斯坦提供了使用《公约》作为请求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的经验。乌兹别克斯坦与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其他成员在《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方面司法援助和法律关系的公约》(明斯克,1993 年)框架下开展合作。

   对涉及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等强制执行行动案件的协助请求,必须属于双重犯罪才能提供司法协助。应外国主管当局的请求,可适用外国的程序规定,除非该规定与乌兹别克斯坦立法相悖(《刑事诉讼法》第 3 条)。

   与犯罪事项相关的资料可按照乌兹别克斯坦作为缔约国之一签署的大部分国际条约在对等基础上未经事先请求而进行转交。

   乌兹别克斯坦履行包括《公约》在内的条约规定,以及关于转交请求的内容和方式、对使用证据的限制、保密、拒绝协助前与请求国协商的义务和执行请求的成本的对等安排。

   侦查和其他程序性行动的期限由《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根据总检察长第 65号命令,不要求进一步审议或核查的文件(包括国际请求)必须于 15 天内处理,要求进一步审议的文件处理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

   为进行相关程序性行动之目的,可将乌兹别克斯坦境外人员传唤至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刑事诉讼法》第 596 条)。

   正在起草关于移交囚犯的规定,并将其纳入法案。

   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有所规定或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相关外国主管当局代表可出席与执行请求相关的诉讼(《刑事诉讼法》第 595条)。《刑事诉讼法》相关修正案也将对视频会议的使用作出规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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