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令规定与英联邦国家和与其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进行司法协助,包括为此通过《美洲间司法协助公约》进行司法协助。目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加拿大、英国和美国订有双边条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不接受将多边条约作为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法律依据,但中央主管机关确认,在实践中,即便没有任何条约但它仍然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了相关援助。
该法令适用于刑事事项,包括禁制、没收和充公诉讼程序,并且载有内容广泛的多种形式的援助。第 5 节规定,该法令并不减损在刑事事项方面现有的或新的形式的合作,而不论是否是正式或非正式形式的合作,并且从而将能够自发地传递相关信息。
中央主管机关设在检察总署,负责刑事事项和引渡方面的司法协助。
协助请求可向中央主管机关直接提出,后者将把请求传递给相关国家主管机关执行。请求也可通过外交渠道予以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提交或通过电子手段提交相关请求。但前提是随后将提出正式请求。请求不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传递。关于请求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载于本法令附录一。
第 16 节载有关于对所提供的证据的使用限制。虽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要求请求国申明有关对请求加以保密的原因(附录一第 1(d)节) ,但该法令并没有明确要求对所提供的信息加以保密。这一要求载于所有三项双边条约。虽然法院的命令通常不会密封,但根据请求也可以加以密封。
该法令规定,缺乏双重犯罪可以成为拒绝提供援助的一项理由,而不对请求矫正措施情况的案件加以区分。在实践中,中央主管机关确认,已经在可能限度内提供相关协助。
拒绝协助的理由,不论是强制性还是任择性的理由,都载于第 22(2)和(3)节。在请求涉及根据英联邦国家税务法属于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将拒绝提供协助,除非该犯罪涉及虚假证词或未申报由《美洲间刑事事项司法协助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而获得的收入。这一拒绝可涉及财税性质的事项。拒绝协助的理由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
虽然该法令规定向提供证据者提供安全通道,但在其在场不再需要后 10 天即为终止,这低于《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 15天的最低期限。
中央主管机关寻求尊重请求协助的最低期限,并且对要求提供进展最新情况的请求作出回应。双边条约载有迅速执行、推迟和协商的相关规定。执行日常费用由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承担,但有可能就非常费用作出其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