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证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被用作司法协助请求的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使用报告。一直都偏向于使用具体条约(例如《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作为依据,也正在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国家谈判双边条约。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可根据对等原则视具体个案情况提供司法协助。司法部是接收和进而转交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关,可接受的语言是斯洛伐克语和英语。司法协助请求也可以口头提出,然后以书面方式予以证实。在发出和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数量和类型方面缺乏统计数据。
斯洛伐克广泛地成功实施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可以就一个法人实施的犯罪提供司法协助。斯洛伐克也不会以银行机密或财政事项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如果会妨碍正在进行的调查、起诉或司法程序,检察官可以推迟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在请求国庭审工作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处理一项司法协助请求的平均时间是 30 天。
事实证明,关于在欧盟执行冻结财产或证据的命令的第 650/2005 号法对提供司法协助来说很麻烦,正在考虑对该法进行修订,还正在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协商。
斯洛伐克注意到在司法协助请求方面经常使用欧洲警察署的网络。《刑事诉讼法》第 484 条也为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来传递和接收司法协助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