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由刑事事项国际法律援助法令(2000:562)规定。该法令并不阻碍在涉及其他措施上的援助,如果此类援助的提供并不使用强制手段的话。关于在刑事侦查上展开某些形式的国际合作的法令(2003:1174)列有在某些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的补充条文。
瑞典通常根据刑事事项国际法律援助法令提供司法协助,而不论是否与其他当事方订有关于司法协助的协定。还可就正在由行政诉讼或请求国或瑞典非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所处理的事项提供援助。
依照第 2 章第 2 节,两国共认犯罪是有关强制性措施等其他某些措施的一项要求,但并非是该法令所涵盖的其他措施的一项要求。
瑞典主管当局可拒绝司法协助的一般性理由载于第 2 章第 14 节(侵犯国家主权;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或与瑞典的一般法律原则或其他根本利益构成冲突;以及犯罪系军事或政治性质的犯罪) 。犯罪作为涉及财税事项的一项犯罪的性质并未列入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虽然瑞典有关于保密的法律和禁止披露商业机密的法律,但瑞典主管当局并不以银行保密为理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请求。
司法部刑事案件和国际司法合作司是瑞典处理司法协助请求的主管单位。相关通知已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司法协助请求书及任何相关函件都将提交给由缔约国指明的中央主管机关。瑞典并不要求经由外交渠道提交这类请求书。在紧急情况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相关函件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提交。
根据第 2 章第 11 节,如果请求书载有关于特定程序的请求,凡与瑞典法律体系基本原则不相冲突的,则均可加以适用。第 4 章第 11 节载有关于请求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听审的相关特别条文。
根据第 2 章第 10 节,对于司法协助请求应当迅速加以执行。根据给瑞典检控机关的指导原则,作为一条一般规则,对于所收到的请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加以处理。
瑞典为司法协助之目的而使用了若干多边文书,例如 1959 年《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包括其第一份和第二份附加议定书(1978 年) ;1990 年《欧洲对犯罪所得的洗钱、搜查、扣押和没收的公约》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已经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订立了司法协助双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