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载有尼日尔立法中仅有的司法协助条款,在国家一级,这些条款得到了《刑事诉讼法典》中与调查委托书和专家意见有关的相关条款的支持。
《反洗钱法》将此类条款的应用扩展至法人。尼日尔批准了《非洲联盟防治腐败公约》和《西非经共体反腐败议定书》 ,两者都载有关于司法协助的条款。《反洗钱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提到的构成司法协助的行动。尼日尔在萨赫勒司法平台区域合作框架内不经事先请求传送信息,双边协定中载有保密保障条款。非洲联盟和西非经共体的区域文书条款适用于这些文书的缔约国。尼日尔没有援引银行保密来拒绝向请求国提供援助,报告称它已经提供了不涉及胁迫行动的互助。 《反洗钱法》和双边及区域协定规定被拘留者本人亲自出庭。
《1927 年法》第 10 条没有规定明确指定中央机关,负责引渡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关于互助的双边协定,如与阿尔及利亚和法国签署的双边协定,规定通过司法部传送请求。尽管在实际当中集中处理请求,但尼日尔尚未按照《公约》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款的要求通知秘书长有关事项。关于司法协助的请求和来文也必须通过外交渠道发送,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发送。
《反洗钱法》和双边协定都授权请求提供进一步信息。然而,尼日尔尚未授权通过视屏会议进行审讯。这些请求可以保密。 《反洗钱法》第 55 条详细阐述了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具体规定是,公共检察机构可以对某法院拒绝司法协助提出上诉,尼日尔将立即向请求国阐明拒绝理由,必须给出因何原因。在双边协定中规定了保护证人的安全行为。有关签署协定,尼日尔是非洲联盟和西非经共体文书的缔约方,并且已签订了若干双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