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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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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8:48:58 人气:9 评论:0

   2000 年《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案》提供了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该法案正在审议中,以便与《公约》保持更高度的一致。纳米比亚已订立了 3 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安哥拉和津巴布韦) 。纳米比亚还加入了《南共体刑事事项司法协助议定书》和《英联邦内互助计划》 (哈拉雷计划) 。纳米比亚不以条约作为司法协助的条件,而可以在互惠和《公约》基础上,通过指派或公告形式提供协助。

   目前尚未收到新提出的与腐败相关案件的司法协助请求。更为普遍的是,在与腐败无关的事项上,纳米比亚在 2014 年收到了 10 个司法协助请求,发出了 6个请求。在过去的 2 至 3年中,纳米比亚未拒绝任何司法协助请求。

   在司法协助方面,纳米比亚不要求以两国共认犯罪为前提。作为中央机关的纳米比亚司法部就司法协助问题与其他中央机关进行沟通,但未向联合国发出正式通知。然而实际上,指定中央机关之间的直接沟通与合作是可行且可接受的。往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收到请求,并要求以英文提出请求,但未通知联合国。

   司法部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可准许或拒绝请求包括根据《南共体刑事事项司法协助议定书》第 6 条所载理由。然而, 《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案》中并未说明这些理由。纳米比亚通常恪守保密请求。

   纳米比亚可以并且也曾经自发分享信息。国内立法没有规定对自发收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实际上,纳米比亚对所有收到的请求均予以保密。

   至今没有任何为了司法协助目的而移交囚犯或被拘留者的案件。原则上这种移交的方式与移交其他证人的方式相同,但没有明确规定相关保护措施。纳米比亚的立法不允许使用视频会议方式。原则上,纳米比亚当局可以达成一项协议,允许外国司法机关举行国内听证,但至今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回应司法协助请求的通常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有报告称,回应请求方面出现了国内协调问题和能力有限问题。

   实际上,纳米比亚在拒绝或推迟协助前与请求国进行协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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