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法典》第 12编第 17章规范与提供司法协助有关的问题。
仅对严重罪行提供司法协助(第 1705 条) 。 “严重罪行”的定义规定须满足双重犯罪且最低监禁处罚下限不少于 12 个月(第 1704 条)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可向请求国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措施,但条件是该请求是通过司法部长提出的。
第 1709 条(关于外国请求下达收集证据令或搜查令的一般规定) 、第 1710 条及第 1713-716条涵盖须为之给予司法协助的《公约》宗旨。第 1707条还规定了部长可请求提供何种形式的司法协助。
第 17 章涵盖根据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或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向其他国家移管被拘留人(第 1710 和 1711 条) ,同时也保障被移管人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人身自由。
司法部长是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主管人。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司法协助请求应以英文提交。
第 1708 条概述应纳入司法协助请求中的内容。当接到的一项请求将按照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国内法加以执行时,请求国可提供它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程序(第 1708(1)(d)条)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要求在转递信息前提交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司法协助获得的信息和其他资料不得用于司法协助请求所指定的范围以外的目的,部长与外国协商后同意的情况除外(第 1708 条) 。在司法协助程序中,外国文件享有特权(第 1717 条) 。如果有可能妨碍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诉讼,经与请求国协商之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可延迟批准司法协助请求(第 1705(2)(c)条) 。
可以以批准司法协助请求将可能损害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主权、安全或其他重要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第 1705(2)(b)条) 。此外,任何规定都不得被理解或解释为影响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在其本国刑事调查和其他刑事事项相互协助方面的权力(第 1705(4)条) 。部长还拥有根据其本人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批准一项请求的一般权力(第 1705(2)(a)条) 。
2013 年,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发出了五项(与腐败有关的)司法协助请求,有四项目前正在执行当中。已收到并成功满足一项司法协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