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第9.3款规定尽最大可能就严重犯罪、洗钱及其上游犯罪以及资助恐怖主义的侦查、起诉和司法诉讼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司法部和利比里亚反腐败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关。不过,这一指定尚未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司法协助法》第9.5条,第(2)款)。
在与双重犯罪原则无关的某些案件中可提供司法协助,除非涉及胁迫性措施。
银行保密和请求还涉及财政事项的事实不能成为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不过,如果可能危及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利比里亚的其他国家利益和根本利益,可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法》第9.5条,第(3)款)
利比里亚立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收集证人证词和陈述,提供证物,确定人员位置和身份,移管作为证人的被拘留者,执行搜查、冻结、扣押、没收犯罪所得和追回资产的请求(《司法协助法》第9.6条,第(1)款)。
利比里亚《司法协助法》未明确体现未经事先请求传送与刑事事项相关信息的问题,利比里亚也未提供任何实例。
《司法协助法》第9.11款对外国证件的特权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要通知传信缔约国或与之磋商在其辨明被告人无罪的诉讼期间披露资料。
利比里亚立法还对加快执行司法协助请求作了规定(《司法协助法》第9.6条,第2款)。关于《司法协助法》第9.11条,规定司法协助请求的内容保密,执行该请求规定除外。
利比里亚立法并未对拒绝或推迟司法协助之前进行磋商作出规定,利比里亚并未提供任何实例。
利比里亚未提供司法协助条约的任何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