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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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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4 23:09:15 人气:13 评论:0

   与调查、起诉和司法程序有关的广泛措施均可获得司法协助。关于可适用的国内法律框架,《刑事诉讼法》第 54 章规范与“刑事法律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关的问题,第 82 章侧重于向外国提供“程序行动执行”方面的协助。如果特定情形没有适用的区域文书,拉脱维亚可使用《反腐败公约》。

   执行涉及胁迫措施的司法协助请求,须遵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刑事诉讼法》第 818 条)。

   在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如果在请求中证明了有必要适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且此程序与拉脱维亚国内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不矛盾,则可适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674条第 2款)。

 《刑事诉讼法》第 816 条规定了拒绝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银行保密不可作为拒绝理由;罪行涉及财政问题也不能构成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另见《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附加议定书》第 1条)。

   如果司法协助请求以《反腐败公约》为依据,则司法部是主管机关。已相应地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在欧洲委员会文书下提出的请求。它还专门负责处理引渡请求。

   审议专家指出缺乏收集司法协助领域统计数据的系统方法,这与引渡情况类似,并注意到报告提到正在努力建立司法协助信息系统。

   拉脱维亚批准了《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及其两份附加议定书,以及 2000 年《欧盟刑事事项互助公约》。该国已与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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