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4部分(第 427 至第 433 条)就司法协助做了规定。第 427至第 431 条和第 432 至第 433 条分别规定了收到和发出请求的程序。没有针对法人的限制。
提供司法协助不以签订互助条约为前提。自 2003 年以来,卡塔尔与沙特阿拉伯、也门、土耳其和巴林订立了包含司法协助条款的四份双边条约。主要依据《利雅得协议》处理司法协助。国际公约是卡塔尔适用的关于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则的来源,并且考虑到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自发向其他国家的主管机构传送情报是非正式执法合作的一部分。
两国共认犯罪不是司法协助的必要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428 条)。但是,依据第 428 条第 3 款,如果罪行不是可引渡的,必须拒绝协助。尽管卡塔尔主管机关表示,作为惯例,在简单案件或其他没有强制程序的案件中,可提供援助,并且不需要确认是否满足两国共认犯罪的条件,但立法当中未提及提供非强制援助。
总检察长是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 427 条)。预计将以书面形式提交请求。在紧急情况下,应申请国请求,可以在申请到达之前采取必要措施,直至收到申请为止(《刑事诉讼法》第 427 条)。未针对司法协助请求进程设定内部最后期限。
只要不违反卡塔尔法律,可以以所请求的方式进行援助(《刑事诉讼法》第 427和第 430 条)。虽然卡塔尔在实践中保留了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密性,其立法中明确规定该事项仅涉及洗钱犯罪。只要不违反卡塔尔法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证言听证。卡塔尔立法未对如何使用通过司法协助获得的情报加以限制。
拒绝协助的理由数量众多。如果请求所涉及的犯罪是不允许引渡的罪行,应拒绝协助。卡塔尔不会仅因为犯罪也被视为涉及金融事项为由而拒绝《公约》规定的犯罪的司法协助请求。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法》,银行保密不是拒绝理由,但立法仅涉及为了与洗钱罪行有关的司法协助而披露银行保密条款所涵盖的信息。
在被请求协助人正因在卡塔尔犯下的其他罪行接受调查时,如果协助会干扰正在进行的国内刑事诉讼,那么可以暂缓协助。作为惯例,卡塔尔会与提出请求的国家沟通拒绝协助的理由,尽管其立法明确规定该事项仅与洗钱犯罪有关。
卡塔尔立法未规定该国有义务在拒绝或推迟与《公约》规定的罪行有关的协助之前进行磋商。
依据《刑事诉讼法》一般性规定(例如,第 427 条)和《反洗钱法》(第 58 条第(2)款),可以移送囚犯以提供证言或证据;但不需要征求被移送者的同意,也未涉及囚犯羁押、折抵执行的刑期和安全保障。同样,关于移送证人方面,也未提及被移送者同意和安全保障。
《刑事诉讼法》提及了与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期间专家费用交存有关的司法协助费用问题。
《反洗钱法》载有披露政府记录、文件或资料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