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是加拿大提供司法协助的法律权威,目的是实施加拿大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并列明执行外国向加拿大所提请求的程序。加拿大目前是旨在便利司法协助的 35 个双边条约和 4 个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加拿大还将《反腐败公约》确认为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负责司法协助事宜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和国际援助小组,并已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第 13 款将此情况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国际协助小组还在该部门设立了主要接触点,以确保重点关注《反腐败公约》腐败案件方面的协助请求。加拿大接受英文和法文协助请求。
在提供司法协助时,加拿大通常不要求两国共认犯罪(包括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在一些双边条约中这个一般规则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在此类情况下适用一种灵活的、基于行为的检验标准。加拿大确认,由于执行司法协助进程所依据的宪法框架,需要缔约国提供大量事实材料以落实一些需要发布法庭指令的协助请求,例如提供银行记录或冻结资产。通过编制指南和开展其他认识提高活动,加拿大当局采取了大量措施以协助各国满足这些证据要求。司法协助请求可能遭拒的理由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其中包括加拿大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请求是因个人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国籍、民族血统、语言、肤色、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员进行惩罚。不可基于银行保密或因为罪行涉及财务事项而拒绝请求。
根据相关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规定,加拿大可提供的司法协助涵盖了《公约》第四十六条提及的所有形式的协助。此类协助包括取得证词或证言、提供证物、追踪和确认个人的身份、移管作为证人的被拘留人员、执行冻结或扣押命令,冻结、扣押、没收和处置犯罪所得以及财产追回。
作为惯例,在作出拒绝请求的决定前,应与外国主管机关协商,以便完成请求或根据某些条件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执行请求。如果加拿大确实决定拒绝司法协助请求,要向提出请求的缔约国说明理由。
加拿大还能够在没有事先请求的情况下自行将信息转递给其他国家。这可以警方对警方,或者根据与其他缔约国达成的关于信息转递的国际协定的方式完成。为协助其他国家提出协助请求,加拿大制定了模板请求表,在向加拿大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时可利用此模板。
根据《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可以通过视频链接或其他技术手段来为另一国的刑事诉讼提供证据,这种方式能够在证人不亲自出席听证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证据。
请求生效后,执行司法协助的费用一般由加拿大承担。但是,如果执行协助请求涉及用到大量资源,费用可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