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是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提供的(《刑事诉讼法典》第 12 节,先前的《刑事诉讼法典》第 55节)。
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审议涉及审前程序和最高法院审判程序的司法协助请求。哈萨克斯坦相关主管部门已报告说,该国对司法协助尽可能作了最大程度的规定,包括针对法人犯罪的案件。只有在依据互惠原则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要求遵守双重犯罪原则。这一条件并不适用于根据《公约》提出的请求(《刑事诉讼法典》第 569条)。
司法协助可以为直接适用《公约》情况下的绝大多数目的而予以提供。
《刑事诉讼法典》第 577条规范了对犯罪收益的识别、追踪和冻结。
关于保护未经事先请求而发送给《公约》其他缔约国的信息的保密性事宜,《刑事诉讼法典》第 568条作了规定。
哈萨克斯坦已经确认了第四十六条第九至二十九款的规定可适用于该国与未同该国订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的关系。
《公约》第四十六条第十、十一和十二款涵盖于《刑事诉讼法典》第 574 条“临时移送”和第 575条“对身处哈萨克斯坦境外人员的传唤”之下。就《公约》第四十六条而言,检察长办公室是哈萨克斯坦的中心机关。在请求司法协助时,可以接受使用哈萨克语和俄罗斯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559 条,哈萨克斯坦可以接受请求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或其他通信方式发送的请求。请求的执行则需要确认其传送或移交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