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没有单独的司法协助法律;这个问题由《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引渡嫌疑人和被定罪人及关于调查委托书的条款以及生效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条款做出规定。《公约》条款也可直接适用于司法协助方面的义务。
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巴林接受用阿拉伯语和英语提交的请求,但联合国秘书长并未得到这方面的通知。
请求通过外交渠道发出,通过司法部提交高等刑事法院。在紧急情况下,在等待接收通过外交渠道发出的请求时,可通过主管司法机关之间的直接沟通甚至口头沟通提出请求。还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出请求。
如果高等刑事法院在核实执行请求不妨害巴林王国的公共秩序后同意了该请求,它将指定一名法官或检察官,按照《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洗钱法案》也涉及外国提出的协助请求,规定金融调查股执行与洗钱犯罪有关的协助请求,调查法官可为此发出各种命令。
巴林可以在缺乏两国共认罪行以及缺乏条约的情况下提供协助。在司法协助背景下,正如在国内刑事诉讼中,可以利用一揽子措施和程序。对于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相同的司法协助条款。
虽然没有关于自动交流信息的立法,但巴林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这样的交流。
尽管巴林没有关于移交和接收被拘留者或服刑者的国内程序,但它与印度的双边条约提到了该事项。
《刑事诉讼法典》第 82条和第 223条之二规范审讯被告和听取证词以及通过使用现代视听技术提供关于案件的信息。关于司法协助请求,巴林有这方面的经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银行保密和涉及财务事项不是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
在直接适用《公约》的基础上,巴林遵守对申请书及其内容保密的请求(《宪法》第 37 条)。在相同的基础上,当涉及与巴林没有签订关于该事项的协定的缔约国提出的请求时,巴林也能按照《公约》第 46条的规定提供司法协助。
巴林缔结了关于司法协助的若干双边和多边协定。此种协定的条款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