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加入了许多司法协助双边和多边安排。1987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使澳大利亚得以在与《公约》所涉犯罪有关的调查、起诉和司法诉讼程序方面向其他国家提供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援助。2005 年刑事事项互助(《反腐败公约》)条例提高了澳大利亚作为引渡国和被引渡国向《公约》缔约国提出引渡请求或接收其引渡请求的能力。
检察总署是在刑事事项上提供司法协助的中心机关。外国的请求将提交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处理。
两国公认犯罪是拒绝接受司法协助请求的一个可斟酌决定的理由。总检察长在作出是否允许提供援助请求的决定时,应当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形,包括《公约》。银行保密并非是拒绝请求的一项理由。如果允许请求将会损害澳大利亚的主权、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或损害州或自治领的基本利益,则必须拒绝接受请求。同样,如果请求引渡是因为被请求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要对其进行起诉、惩治或以其他方式加以不公正对待,则必须拒绝接受请求。
澳大利亚所提供的国际援助包括:接受证据,寻找证人,出示文件,执行搜查令,通过澳大利亚的调查而提供相关材料,确定、控制和没收犯罪所得。刑事事项相关信息可未予正式请求而非正式转交。搜查令之类强制性权利的行使必须争取通过正式请求的途径。澳大利亚将遵行外国所提出的对信息保密的请求,但为了行使职责而需要披露相关请求或披露得到总检察长批准的情况除外。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不得强迫仅仅是嫌疑者的人提供证据;但在这类情形下,澳大利亚将与请求国联络以便提供必要信息。
澳大利亚法律符合《公约》有关安全保障的第 46(27)条所述标准。
对于澳大利亚为诉讼或调查目的而从外国收到的任何材料,未经总检察长批准,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习惯性做法是,澳大利亚在请求总检察长批准为另一目的而使用相关材料之前将寻求外国的同意。
检察总署在处理互助请求时将与国内执法机关进行联络。对于所有主动提出的请求,都将通过质量绝佳的电子案例数据库加以追踪。
一般而言,澳大利亚将负担执行请求的日常合理费用,但不得违反任何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