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并未制定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但《反洗钱公告》 (第 38 条)做出了部分规定。埃塞俄比亚 2009 年 8 月 9 日《刑事司法政策》 (第 3.22.2 条)规定,合作“基于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或是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国内法律。 ”埃塞俄比亚考虑将《公约》作为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并具有这方面的经验。已与苏丹缔结了一项司法协助条约,但提供的协助只包括送达传票或其他司法文件以及收集证据(第 23 条) 。
法律协助要求构成双重犯罪( 《反洗钱公告》第 40 条;与苏丹缔结的条约) 。作为惯例,一般会同意被认为非强制性且并未明确违反埃塞俄比亚法律的请求。
《反洗钱公告》 (第 39 条)概述了可在洗钱案件中提供的司法协助形式及其指定格式(第 48 和 49 条) 。银行保密并不妨碍司法协助( 《反洗钱公告》第 13条; 《联邦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公告》第 7(5)和第 12(g)条) 。埃塞俄比亚甚至会提供税收或财政事项方面的协助,但目前未有相关经验。
《反洗钱公告》 (第 40 条)概述了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另见与苏丹缔结的条约的第 1、第 8 和第 9条) ,并要求向请求国尽快传达。
依据《刑事司法政策》和《第 691/2010 号公告》第 16(14)条“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行政机构权力和职责定义” ,司法部是负责国际合作的中央机关。《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定,必须通过外交渠道传达请求。 《反洗钱公告》概述称,应以阿姆哈拉语或英文书写请求,或附上阿姆哈拉语或英文译文(第 47条) 。
《反洗钱公告》并未明确规定及时执行请求及其相关事项。
《反洗钱公告》 (第 50 条)遵守保密要求。作为惯例,如果协助请求干扰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诉讼,埃塞俄比亚会推迟提供协助,并会在推迟或拒绝提供协助之前与请求国磋商。
虽然并未编入法典,但通常会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司法协助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这也部分反映在与苏丹缔结的条约中(第 25 条)法律并未提及自愿移管囚犯。
埃塞俄比亚并未在法律中规定限制使用通过司法协助获得的信息或证据。使用视频会议获取和传送证据方面未有法律规定或以往经验。理论上允许自发分享信息,但埃塞俄比亚目前尚未有相关实际经验。原则上可以提供未列为机密的政府记录,但这并未编入法典。
埃塞俄比亚并未依据《公约》规定费用问题。
2010 年以来,埃塞俄比亚已经收到分别来自以下国家的八项刑事事项方面的司法协助请求:埃及,肯尼亚,巴基斯坦,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其中四项请求已经得到满足,审议之时仍有四项请求待决) ;其中只有一项请求涉及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