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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4 22:40:58 人气:6 评论:0

   阿根廷已指定外交和宗教事务部作为负责《公约》第四章事宜的中央机关。可利用该《公约》作为刑事事项司法协助请求的依据,尽管第 24,767 号法保障无需有关此事项的具体条约就可提供协助。

   参与诉讼的当局将就司法协助请求尽快采取行动,这样才可在不启动援助的情况下快速处理案件(第 24,767 号法第 1 条)。阿根廷在涉及法人的调查中提供协助。

   根据《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第 68 条第 2 款的规定,阿根廷规定协助请求所针对的行为应构成仅由某些协助措施所针对的罪行,因为这个规则不要求两国共认犯罪。被调查者根据阿根廷法律会受到惩罚并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而是该行为应在阿根廷构成罪行。

   法律并没有列出可能请求的协助措施;但介绍了可适用于若干相关措施的某些程序(传唤被告、证人或鉴定人;在阿根廷作证;被判刑人的移管;提供文件)。

   通过负责刑事调查的机构,阿根廷成为一系列网络的组成部分,通过这些网络与不同国家的其他当局不断交换信息。中央机关和外交使团也加入了这些网络。

   根据《金融实体法》第 39 条(上文第 21,526 号法)标题五“保密”下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披露关于被动行动的数据。然而,同一法律中设想的与此阻碍有关的一个例外情况涉及法官提出的请求,这是案件的一部分。

   在将人员移交阿根廷的案件中,提出了在请求移管的程序完成后立即送回的义务。

   第 24,767 号法对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作了规定。在这方面,仅可根据上述法律第 8 至第 10 条的规定拒绝引渡,涉及财务事项的事实不得作为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

   阿根廷具有签署刑事事项互助协议的积极政策,这将有助于改进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

   阿根廷没有有关该条第十九款的具体规范;不过,它已经证明即使没有这类规范也可实现该条款的目标。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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