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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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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20:40:48 人气:6 评论:0

   随着将《反腐败公约》纳入约旦的法制中,国家当局能够以《公约》为依据批准司法协助请求。一般来说,司法协助以条约为基础,但也有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批准司法协助请求的情况。对于针对法人提供司法协助,不存在法律限制。

   在 2011 年 3 月国别访问之前,约旦尚未告知秘书长指定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并执行请求或将请求转交主管机关执行的中央机关。在国别访问之后,约旦通过2011 年 3 月 29 日 IO.15/468 号普通照会,通知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司法部是负责就腐败问题请求法律援助的唯一机关”。该指定由首相于 2010 年以书面文书作出。该通知已送交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法律厅) 。

   为充分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十四款,约旦当局不妨就发来的司法协助请求使用哪种语文可获接受提供类似的通知,尽管在审议进程中已指出此类请求应使用阿拉伯文提交。在审议进程的后期(2011 年 9 月) ,约旦当局报告说将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秘书长发送反映本国对于此事的立场的相关通知。几乎可以肯定使用的语文将是阿拉伯文。

   一般要求发来的司法协助请求满足双重犯罪的条件。可以基于相关罪行的政治性或军事性或在执行请求可能损害国家主权或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拒绝给予协助。

   所有司法协助请求经由中央机关和外交部门转达。不过,与《反腐败公约》有关的援助请求很少,2008 年仅有两次此类请求。司法部国际合作司编制的司法协助程序以阿拉伯文发布在该部的网站上。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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