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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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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20:39:13 人气:5 评论:0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缔结了 20 项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司法合作法》 (1930 年) ,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或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提供司法协助。不存在适用于司法协助的双重犯罪要求,除非相关司法协助协定所明确不允许特定协助类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能够就可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提供司法协助。

   伊朗立法不包含任何有关向其他缔约国自动传送资料的禁令。然而,迄今为止实际上没有发现此类案例。

   银行保密不得被视为根据当前伊朗立法提供司法协助的一个障碍。

   根据《公约》的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告知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司法部为接收和传送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当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接受口头、电子邮件或通过其他电信手段提出的任何紧急请求;然而,此类请求随后必须由通过官方渠道提交的书面正式请求所取代。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允许在必要时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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