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缔结了 20 项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司法合作法》 (1930 年) ,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或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提供司法协助。不存在适用于司法协助的双重犯罪要求,除非相关司法协助协定所明确不允许特定协助类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能够就可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提供司法协助。
伊朗立法不包含任何有关向其他缔约国自动传送资料的禁令。然而,迄今为止实际上没有发现此类案例。
银行保密不得被视为根据当前伊朗立法提供司法协助的一个障碍。
根据《公约》的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告知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司法部为接收和传送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当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接受口头、电子邮件或通过其他电信手段提出的任何紧急请求;然而,此类请求随后必须由通过官方渠道提交的书面正式请求所取代。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允许在必要时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