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订立了关于国际司法合作的 12 项双边公约和 5 项多边条约。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 《第 17.060 号法》第 34 条授权进行第一和第二层级的司法合作,这两层级的合作分别指准备行为和程序、证据及侦查措施,以及会造成不能恢复的负担的行为,包括临时措施、解除银行保密和禁止措施。第三层级合作即有可能对受影响者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不能恢复的负担的合作行动,包括临时措施以及冻结、没收或移交资产,要求适用双重犯罪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在一些没收、资产追回、解除银行保密和引渡的案例中,已以缺乏双重犯罪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第 17.060 号法》第 34 条所规定的措施也适用于法人,但不妨碍双重犯罪要求,因为在乌拉圭法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乌拉圭可在没有事先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其认为对国际合作可能有用的信息,这一做法符合《公约》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在此情形下,信息是由中央机关以官方通信的方式提供的。
《第 17.060 号法》第 34 和 36 条确立了关于请求在国际刑事事项上解除银行保密的措施。
没有允许移交个人去作证的国内立法,不过,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乌拉圭的国内法概不阻止被请求的个人同意下的这种合作,在此框架下订立的协定设想提供通行证。还允许为了识别、作证或其他协助之目的举行视频会议。
乌拉圭中央主管机关是教育和文化部国际法律合作和司法局相应咨询处内的国际刑事法律合作处。目前没有管辖协助请求程序的国内条例,但条约中规定的除外。不过,乌拉圭报告称,对请求国指明的程序予以考虑,条件是此类程序不会影响乌拉圭的公共政策。
乌拉圭法律没有关于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的规定,不过,这一事项由双边协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