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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地马拉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20:32:47 人气:8 评论:0

   危地马拉加入的三项双边条约和五项多边条约对司法协助作了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 158 条和《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第 34 条。检察署第03/2013 号指令对内部程序作出了规定。

   危地马拉未保留任何司法协助案件的数据记录,无法确认有关《公约》所确立犯罪的司法协助的案例。

   危地马拉可根据《公约》或互惠原则提供协助。

   危地马拉立法未就双重犯罪表明立场,但各条约对此有不同立场。

   危地马拉可通过各种措施提供协助,其中包括对可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提供协助。涉案人员自愿在请求缔约国出庭,由于缺乏旅行资源而可能面临挑战,无法从在请求国缺席的被控者获得陈述。危地马拉尚未自行提交信息,并对不请自来的信息的保密实行一般性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 278 条) 。

 《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为检察署。中央机关之间可直接联系,但实际上偏向于通过外交渠道联系。紧急情况下,可接受以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按照危地马拉法律开展程序:例如,主管法官开具命令以后方可披露受银行保密条例保护的信息(见以上第四十条) 。在不违反危地马拉法律的情况下,可按照请求中说明的程序执行该请求。危地马拉经常采用视频会议方式。

   危地马拉在特殊性原则、拒绝提供协助前与请求国磋商的义务、安全保障或成本等问题上尚未颁布立法;但是,也可以对这些问题直接适用《公约》 。

   访问期间,危地马拉正试图在中美洲一体化体系框架内签署一项条约。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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