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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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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20:28:39 人气:6 评论:0

   斯里兰卡的《刑事事项互助法》为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基础。司法协助须遵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并签订条约,被《公报》法令指定的英联邦国家除外。与中国香港、巴基斯坦、泰国和印度订立的此类条约已经生效。在英联邦国家和条约伙伴都提出请求时,请求将根据斯里兰卡国内法律执行。斯里兰卡也同意《英联邦(哈拉雷)刑事互助计划》,在没有签订条约的情况下可以互惠为由针对具体案件提供司法协助和援助。

   负责司法协助事宜的中央机构是司法部长秘书。斯里兰卡金融情报中心和其他侦查机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互惠的基础上多次提供成文法规定以外的非正式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仅限适用于《公约》所确立的所有犯罪尚未全部被定为刑事定罪的情况。但是,在为斯里兰卡或特定国家法律所承认的严重犯罪提供司法援助时,则可放弃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其中不包括不受斯里兰卡或请求国承认的《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犯罪。斯里兰卡尚无在没有构成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的案例。斯里兰卡是否会为非严重性质的犯罪提供非强制性协助,尚未提供信息。

   迄今为止,斯里兰卡尚未收到与腐败相关的请求,而且未曾拒绝过任何司法协助请求。在实际当中,斯里兰卡似乎会在拒绝或暂缓提供司法协助之前与请求国进行磋商。尚无以正在进行的刑事事项为由暂缓提供协助的案例。

   检察长办公室代表解释说,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不一定要披露,虽然迄今尚无此类案例。

   此外,他还解释说,在实际当中斯里兰卡一向提供拒绝理由,但《刑事事项互助法》并未为此订立条款,而且提出了一个案例。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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