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4/99 号法律第 145 至 164 条列有司法协助规定,这些规定在适用方面范围宽泛。葡萄牙为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能够在多边和双边条约或以前提及的第 144/99 号法律的基础上与对应方直接合作。现有司法网络——欧洲司法网、伊比利亚美洲司法网和葡语国家司法网——也可用于为合作提供便利。
以前曾将联合国文书用作开展国际合作的依据。同时,签署了一些诸如引渡、司法协助和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领域的双边协定。在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多边或双边)的情况下,可适用第 144/99 号法律。两国共认犯罪是提供此种援助的条件;不过,该法律的第 4 条指出,葡萄牙可以在互惠基础上提供刑事事项国际合作。
第 144/99 号法律允许移管被拘留人员以协助获取证据用于对《公约》所涵盖犯罪进行调查、起诉或司法诉讼。国内法律条文规定了安全行为保障,即根据《公约》第 46 条第 12 款,相关人员不应受到起诉、拘留、惩罚或受到任何其他限制。
总检察长办公室是葡萄牙负责刑事事项国际司法合作的中央机关。可依据第144/99号法律第 149 条确保司法协助请求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