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尼加拉瓜加入的国际协议。尼加拉瓜在其四项多边条约和一项双边条约、 《刑事诉讼法》第 138 条和《第 735 号法案》第十二章对司法协助作了规定。中央当局有职能手册。尼加拉瓜可在互惠基础上提供协助。
尼加拉瓜可通过各种措施提供司法协助,还可在可能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方面提供司法协助。
没有关于在无事先请求的情况下向别国发送信息的法律条款,也没有关于机密的条款。但尼加拉瓜可通过直接适用《公约》涵盖这些问题。
如果没有与请求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的约束,尼加拉瓜可对司法协助请求适用《公约》中的第九至二十九款,或者,如果可便于合作,也可以这些条款代替条约。尼加拉瓜依据《公约》回应过两项请求。
在非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尼加拉瓜可提供不会造成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协助,条件是这种协助是国际协议允许的。
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当局是尼加拉瓜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中央当局之间可以直接沟通,这种做法很常见。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 、电子邮件或口头提出和接收请求。
尽管有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司法协助的某些方面在国内法中没有规定,如移管被羁押人员以作证、使用视频会议作证、罪名特定原则、保密原则、以犯罪涉及财税事项为由拒绝请求、说明拒绝请求的原因,以及安全通行;但可直接适用《公约》 。
尼加拉瓜在拒绝司法协助请求之前会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