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约》外,《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58 至 60 条、总检察长第 C/005/99 号通知以及墨西哥加入的 30 项双边条约和三项多边条约均对司法协助作出规定。墨西哥在互惠和诚意基础上提供援助。
在直接适用《公约》的情况下,可根据法人所犯的犯罪提供援助。
墨西哥可提供《公约》规定的不同类型援助。在提供银行文件原件方面存在问题,并且在以没收和追回资产为目的开展合作方面没有法律基础。
墨西哥当局无需事先请求即可提供信息。当他们未经事先请求获得信息时,被告应可查阅相关文档(《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银行保密不是拒绝援助请求的理由。
除非条约另作规定,否则双重犯罪是在实行强制性措施情况下提供援助的唯一要求。
中央主管部门为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接收绝大部分申请。所有申请必须以西班牙语或英语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还可口头或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提出请求。
《刑事诉讼法》未对视频会议的使用作出规定。但《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80 (1)条规定,任何事物皆可作为证据,各类特别法律和条约均提及可以使用视频会议。
《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第 3 款规定了特殊性原则。援助请求是保密的,但被告和《联邦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2款提及的其他人员可提出援助请求。
法律和条约规定的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与《公约》一致。若干条约均包含如下规则,即规定不得以犯罪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援助,必须提供拒绝司法协助的理由,并且必须对请求作出迅速回应并使其遵守国内法。尚不清楚执行请求的时限是否相称,以及当根据《公约》提出请求时,这些时限是否适用。
关于同意提供证据的人员,在此人被要求留在提出请求的国家境内的时间内,或者一项条约对这样的目的作出规定的时间内,可向其提供安全措施。
除各项条约规定的特例外,如有可能,墨西哥承担与执行请求有关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