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认为,《公约》及 19 项双边条约和两项区域条约,构成了援助的法律依据。援助也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在国内立法中,《刑事诉讼法典》(第511、512 和 528-537条)规定了司法协助。
秘鲁只对处刑一年以上的犯罪请求或提供侦查和法律诉讼援助(第 528 条第 2款)。这些犯罪包括依《公约》而定的所有犯罪。
虽然这方面没有具体立法,但秘鲁可以在直接适用《公约》的基础上自愿提供信息。
两国共认犯罪不是司法协助的必要条件,涉及扣押财产等限制权利的措施的援助请求则例外。
核心主管机构是总检察长办公厅。请求一般通过外交渠道,遇紧急情况则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直接提出;若是后一种情况,随后必须提出正式请求。请求应用西班牙文书面提出。办公厅扮演了加速解决问题的极其积极主动的角色。请求国可以修正或增益其请求。与此同时,秘鲁可以在侦查或临时措施方面提供一次性援助。秘鲁还没有通知秘书长它指定了其核心主管机构或可接受的语言。
拒绝援助的理由符合《公约》要求。只涉及税务犯罪的请求构成了拒绝的理由,涉及故意假报或故意遗漏的情况则不然。因此,也涉及税务问题的腐败犯罪几乎不可能归入这些拒绝理由之列。不允许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援助。
秘鲁立法允许移管被判剥夺自由的人到他国领土以便查明身份,作证或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援助。它也允许为了同样目的利用视像会议。
秘鲁立法没有关于依从司法协助请求所致费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