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程序载于《刑事事项互助法》和《刑法典》 。 《刑事事项互助法》宗旨载于第 403 节,即“本法适用于马绍尔群岛,以及基于对等原则,可能就刑事事项提出协助请求的任何其他国家” 。实践中,马绍尔群岛设法采用灵活的方法,提供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确认在考量拒绝请求时,国家官员将事先与请求国协商,以考虑是否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给予协助。如果拒绝协助请求,马绍尔群岛将给出拒绝理由。
马绍尔群岛在提供司法协助时,适用双重犯罪要求,但也使用灵活的、基于表现的考察(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04 和 409 节) 。然而如果请求只需要采取非强制措施,那么也可在非双重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协助。此外,在非双重犯罪的情况下,马绍尔群岛也灵活地向其他国家提供非正式协助。例如,马绍尔群岛警方打击跨国犯罪股自发地通过太平洋跨国犯罪问题网络向其他太平洋打击跨国犯罪股传递信息。
马绍尔群岛能够提供《反腐败公约》第 46 条第 3 款中所列的司法协助形式,包括在获得法院指令下,执行搜查令和冻结令。虽然没有法律基础要求马绍尔群岛的执法官员主动传递信息,但在实践中,经常进行此类传递。
马绍尔群岛还确认能够支持移交被羁押的人,以便其进行辨认、作证或提供其他协助,从而为与《公约》确立罪行有关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取证。马绍尔群岛允许在会议服务可行的情况下,使用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听证。
不会以银行机密为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执法机关、银行专员以及国内银行已经在此方面建立了有效合作。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408 节确保对马绍尔群岛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需要列明《公约》第 46条第 15款所涉信息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