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第 46 条第 1 款的规定所具备的自动执行的性质外,第 302/2004 号法律有关国际司法合作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在专门处理该事项的特别章节中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均允许罗马尼亚主管机关在与《公约》各项犯罪有关的事项上最大限度地提供援助。中央主管机关和司法主管机关已经拟订了程序性准则。
根据第 302/2004 号法律,司法协助可包括执行司法协助函;通过视频会议听证;证人、专家和被起诉者在请求国出庭;送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拟订或提交的程序性文件;交换司法记录;及开展其他形式的司法援助。
在第 302/2004 号法律中没有将缺乏两国共认犯罪规定为拒绝提供援助的一项理由的任何一般性规定。根据应当尽可能广泛提供司法协助的原则并且顾及到腐败犯罪的严重性,罗马尼亚司法机关努力尽最大可能落实外国请求。
也可就认定法人负有刑事责任的犯罪提供司法协助。为确保展开最广泛的合作,司法机关有权自愿交流信息,并且在认为披露这类信息可协助接收国启动刑事诉讼之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外国主管机关。
由于《公约》第四章是自动执行的,罗马尼亚不会以银行保密为理由而拒绝司法协助请求。在有关同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展开司法协助方面遵行了类似的做法(第 302/2004号法律第 216条) 。
第 302/2004号法律载有关于主动和被动临时移管被拘押人士的规定。
罗马尼亚接受通过中央主管机关展开直接沟通并且还接受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传送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向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审判阶段向司法部或最高法院所属检察官办公室)直接传送信息,并随后加以正式确认。
罗马尼亚接受罗马尼亚文、英文和法文的司法协助请求书和辅助性文件。在遵守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视频证词,例如由罗马尼亚主管机关对程序的进行实施监督以确保对证人加以保护。
第 302/2004 号法律规定,罗马尼亚不应将它从请求国收到的文件和信息用于完成提出请求的司法协助函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罗马尼亚有义务尽可能确保对请求书和所附的任何文件加以保密。如果对保密无法加以保证,罗马尼亚应当将此通报相关国家,后者应当就是否继续执行作出决定。
如果在未决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有此需要,罗马尼亚可以推迟移交所请求的任何财产、记录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