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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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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3 20:09:21 人气:6 评论:0

   司法协助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协议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宪法》和国内法且不违反立陶宛的刑事程序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67 条) ,可以为《反腐败公约》第 46 条第 3 款规定的所有目的提供司法协助。银行保密似乎不会妨碍提供协助。

   在涉及限制人权的司法协助案件中,提供协助须遵守两国共认犯罪这一要求,还要评估这是否违反《宪法》 、国内法和刑事程序基本原则。如果不违反,即使并非两国共认犯罪,也可执行请求。

   司法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指定的接收司法协助请求的中央机关。立陶宛已将此告知联合国秘书长。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外交渠道转交,在紧急情况下,也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转交。主管机关之间还可直接进行合作。

   处理司法协助请求所需的时间因请求的性质、协助的类型和案件复杂程度而长短不一。执行司法协助请求的时间平均长达 4 个月。

   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司法协助程序延迟和协商后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实际案件。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可能由于客观原因而推迟,例如,请求问讯的对象已经离开立陶宛。

   立陶宛已与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拉托维亚、波兰、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订立了双边和次区域司法协助条约。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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