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项互助法》(2003 年)为与该法案第 2 节中概述对象之间的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库克群岛不以订立条约为司法协助的条件(《刑事事项互助修正法》(2004 年)第 3 节第 2 款) 。作为英联邦成员,库克群岛在处理英联邦内刑事事项互助时原则上可遵照该计划,但尚未予以采用。
政府法律办公室是负责司法协助的机关,此情况已告知联合国秘书长;总检察长按照《刑事事项互助法》将其法定义务授权给副检察长。然而,通常情况下,需通过外交途径接收或提交此类请求。过去两年中,21 个请求得到接收和回应。其中只有一个请求是库克群岛向新西兰提交的,并且提交了所需的资料。司法协助仅限适用于尚未将《公约》确立的所有罪行全部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但同样适用于法人。
库克群岛通常承担司法协助费用(《引渡法》第 3-5、7 和 8 部分,与提交令有关的内容参见《犯罪所得法》(2003 年)第 79-84 节) 。实际上,主管机关(例如跨国犯罪股、金融情报股)掌握可协助调查有关犯罪的资料时,无需事先收到司法协助请求,可主动将有关信息告知某国外主管机关。若上述资料具有使用限制应予以保密,库克群岛遵照司法协助请求。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60-61 节) 。但是,这不应妨碍库克群岛在其诉讼中披露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资料,政府法律办公室应立即将此告知移送国。在接收请求信息方面,取消银行保密须有法庭(提交)令( 《刑事事项互助修正法》第 8 节) 。
尽管库克群岛要求两国共认犯罪方可提供司法援助(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3节) ,但政府可酌情采取措施,确保在无此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涉及非强制措施的司法协助。
《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5 部分按照《公约》要求对提供证据或协助侦查人士的安排作了说明,其中第 21 节第 2 款第 2 项第 3 目和第 30 节第 4 项第 1 目有关知情权,第 23 节有关豁免权。
虽然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 7 节第 2 款) ,但在紧急情况下,对于已与库克群岛处理过此类问题的其他国家,可以考虑接收口头请求;提交法院之前须提出正式请求(例如为获得提交令) 。已有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出请求的情况。
第 7 节第 2 款对司法协助请求需包括哪些具体资料作了详细说明。实际上,依照国内法并酌情依照具体请求中包含的程序执行司法援助请求。也可通过视频或库克群岛(第 10 节第 2 款)或请求国(第 14 节第 2 款)的网络链接举行听证会。司法协助请求中所需的资料不对公众公开,可根据资料性质,通过官方信函或法庭令提供。
第 9 节对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指出库克群岛亦可拒绝涉及事项性质轻微的请求。总检察长在与某外国国家协商后,可因“可能对库克群岛进行的调查或诉讼造成损害” ,而推迟司法协助请求(第 9 节第 2 项) 。库克群岛将负担司法协助请求的常规费用;如果产生巨额或特殊费用,该国政府将与外国协商。